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以及师生关系,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访渠道畅通,加强依法治校,构建和谐校园,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和教育部《教育信访工作规定》,结合学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访,是指师生员工和其他组织及个人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学院或上级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由学院及有关部门处理的活动。
信访人是指采用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的师生员工及校外的其他组织、个人。
信访工作者是指学院各部门负责办理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及其负责人。
第三条 信访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
1.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信访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
3.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4,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维护群众权益、规范信访秩序。
5.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着力点放在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把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院建立“党政亲自挂帅,各方积极配合,信访办协调督办”的信访和维护稳定工作机制,落实好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院信访工作;信访工作办公室负责全院综合性的信访工作;信访工作组负责本部门的各类信访事项。
(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
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分管信访工作的院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各系党政主要负责人任成员。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信访和维护稳定工作的法律法规及学院相关制度。
2.研究、部署并全面指导信访和维护稳定工作。
3.协调、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
4.研究、分析重点信访和维护稳定问题,调查研究和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二)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党委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主任兼任主任,纪检监察室主任、工会主席、党委教师工作部部长、党委学生工作部部长、保卫处处长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
1.接待日常的群众来信和来访,处理院领导批转的信访问题和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
2.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对信访问题的办理结果。
3.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共同研究处理有关信访问题。
4.综合分析群众来信来访的情况和问题,认真研究处理来信来访的有关政策,及时向院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5.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中形成的有关文件、资料、上访人员所写的材料、谈话记录,以及信访问题的处理结果等及时整理归档。
6.建立健全学院信访工作制度和各级信访组织,制定和落实信访工作计划,加强信访组织的自身建设,不断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信访工作组
各系(部)成立信访工作组,由系(部)党政正职任信访工作组组长,负责本系(部)的信访事项。
信访工作组主要职责:
1.直接受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2.承办院领导批转的和信访办转交的信访事项。
3.将信访办理结果书面答复或告知信访人,转办的信访办理结果要通报给所转办的信访办(组)。
4.研究分析本部门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定期排查矛盾,及时予以化解,减少信访事项的发生。
第五条 各部门对发生在本部门的信访问题,必须进行接待处理,未经本部门接待处理而越级上访者,来访人将被介绍回原部门接待处理;原部门已经接待处理,但本人对处理结果不服,或职权范围内不能处理的,学院予以接待处理。
第六条 信访人依法信访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及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 信访受理范围
第七条 下列情形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受理:
(一)对学院各级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二)对关于教育方针、政策、制度、法规及学院规定的咨询。
(三)其他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属于学院信访部门应当受理的事项。
第八条 下列情形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且应告知信访人并说明情况:
(一)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途经解决的。
(二)信访请求正在审查期间的,或者事项已经受理、正在办理的。
(三)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信访事项。
(四)对涉及违法、违纪等举报问题,举报人应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
(五)对已经或者应当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的事项。
(六)其他按照相关规定不属于学院信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第四章 信访事项办理
第九条 学院各部门、各系(部)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加强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各部门、各系部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处理来信(包括信息网络来信)
(一)接收。做到准确、及时、认真、细致。当日来信,当日接收受理,不拖延、积压。
(二)阅信。认真细看,弄清信意,不草率马虎。如属建议意见类事项,要认真研究论证所提建议的价值,请学院有关部门考虑处理;如属检举控告类事项,纪检(监察)机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接收;如属申诉求决类事项,应对照有关政策程序,分类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三)摘要登记。就来信编号,将来信人姓名、单位、职务、地址、来信日期、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要求摘要登记,填写《信访登记表》(附件1)和《信访处理单》(附件2)以便查找、统计和分析研究。
(四)领导阅批。将填写好的信访事项处理单与信件装订在一起,即送院领导阅批。
(五)办理。按领导批示迅速办理,该了解情况的要及时了解核实,弄清事情原委,及时复信。发现重要问题,马上向领导汇报。上级部门转来的信件,在及时认真处理后,向上级部门汇报处理结果。
(六)转办。须转交有关部门办理的,要及时归口办理,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并进行经常性的催办。凡经院领导批示的信访件,承办部门必须限时办完,凡超出规定时限或不符合办理要求的,信访部门有责任提请承办部门复议、重办。
(七)答复。通过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信访处理意见书应载明信访人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处理意见及其法律法规依据。除匿名信、化名信外,对群众来信应及时认真答复。
(八)办结归档。信访事项应按期办结归档,将原件、处理结果、答复意见书等整理、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 信访事项处理要求
1.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或者部分符合法律法规、学院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予以支持或部分支持;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学院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请求事由缺乏法律依据或因现实条件限制暂时无法解决的,应明确告知信访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2.对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转办或各部门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天内办结。情况复杂的,须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信访人说明情况,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
3.对上级部门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应按照上级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办理。
第五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的权利:
1.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2.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信访请求有关的咨询服务。
3.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请求。
4.查询其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5.要求对姓名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事项予以保密。
6.法律法规、学院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
1.提出信访事项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3.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
4.接受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的处理结果。
第十四条 信访人的信访活动应当按照《信访工作条例》有关规定,依法、有序进行,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非信访接待场所采用走访形式提出请求。
2.非法聚集、滋事,围堵、冲击办公场所,拦截车辆,堵塞、阻断交通,或者以自杀、自残相威胁。
3.扰乱正常的工作秩序。
4.携带危险物品或管制器具。
5.侮辱、殴打、威胁信访工作人员或其他正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的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6.歪曲、捏造事实,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
7.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8.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或者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9.其他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共财物、妨害公共安全的言行。
第十五条 对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安全的信访活动或以信访为名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应首先做好信访人员的教育、疏导工作,必要时可报请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信访人行为构成犯罪的,可通过法律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工作纪律与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工作纪律
1.热情诚恳、文明接待,不得刁难和歧视信访人。
2.对信访人有关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查询,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应当如实答复。
3.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或接受信访人请客送礼。
5.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控告人、检举人的姓名及控告、检举的内容,不得泄露、扩散信访人要求保密及可能对信访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
第十七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漏登、漏报重要信访信息或丢失、隐匿、擅自销毁信访材料的。
2.敷衍塞责、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
3.因工作态度恶劣引发信访人投诉,查证属实的。
4.泄露举报、揭发内容或举报人、揭发人姓名和其他保密信息的。
5.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6.违反信访工作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领导责任,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因工作失职、渎职引发影响社会稳定事件或者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给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2.对责任归属本部门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虽已受理但无正当理由久拖不决的。
3.应当报告办理结果而不按期报告,又不说明情况的。
4.对信访人进行威胁、恐吓、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
第十九条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对违反信访和维稳工作政策规定,造成矛盾激化,给学院正常教学秩序以及学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政策等规范性文件发生冲突时,以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附件:1.亚洲必赢手机测试路线信访登记表
2.亚洲必赢手机测试路线信访处理单
3.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信访接待流程